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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递交I-601豁免申请?
如果你在美国境外,因为你属于不可入境美国的情况,并且美国领事馆官员认定你没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或非移民签证K或V签证,那么你可以提出I-601豁免申请。
由于你曾经被拒绝入境、驱逐或者递解出境,你在提交I-601豁免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交I-212表“驱逐或递解出境返美许可申请表”,以寻求重新进入美国的许可。
I-601/I-601A/I-212表格的区别
(1) I-601:没有资格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调整身份的个人,以及某些不被接纳的非移民申请人,必须提交I-601以寻求豁免某些不可入境美国的理由;
(2) I-601A:某些移民签证申请人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的亲属,在他们离开美国前往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接受移民签证面试之前,可以提交I-601A表格请求临时豁免212(a)(9)(B)规定的在美非法逗留的不可入境美国理由;
(3) I-212:如果你是根据移民法 212(a)(9)(A) 或 (C) 条例规定不予入境美国,你必须先征得同意才能重新申请进入美国,然后才能合法返回美国。同意重新申请也称为“重新申请许可”。您应该使用此表格寻求同意重新申请许可。
谁可以提交I-601豁免申请?
如果你是移民申请人,K或V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并且你在美国境外,已经与领事官员进行了签证面谈,在面谈期间,你被认定属于不可入境人员),或你是申请调整身份为合法永久居留的申请人(不包括以下所列的调整类别),你可以提交I-601豁免申请,以获得以下理由的豁免:
(1) 与健康有关的不可入境理由 212(a)(1);
(2) 某些不可入境的刑事理由212(a)(2);
(3) 移民欺诈与虚假陈述212(a)(6)(C);
(4) 走私或协助其他人非法进入美国212(a)(6)(E);
(5) 收到民事处罚212(a)(6)(F);
(6) 由于非法逗留美国被判3年或者10年旅行禁令212(a)(9)(B);
(7) 如果您是临时保护身份(TPS)的申请人212(a);
(8) 根据《尼加拉瓜调整和中美洲救济法》(NACARA) 202或《海地难民移民公平法》(HRIFA) 902申请身份调整的申请人;
(9) 移民签证申请人或作为暴力侵害妇女法案 (VAWA)的自我申请者或 VAWA 自我申请者的孩子调整身份的申请人;
(10) 基于T类非移民签证调整身份的申请人;
(11) 根据批准的I-360表格申请调整特殊移民青少年(SIJ)身份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