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5
今天,我为大家带来一个来自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 AAO)公布的旧政EB-5投资移民I-526被拒,继而向AAO申诉再度败诉的真实案例。投资申请人尽管使用卖房款作为办理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但由于资金来源解释和举证不够严谨,最终遭遇巨大的损失。案例真实,非常值得各位正在考虑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朋友借鉴,建议大家收藏并且抽时间认真阅读。
一、资金来源出售房屋
了解过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朋友都知道,在递交I-526E申请阶段,其中一个工作重点就是需要证明申请人用于办理本次EB5投资移民的资金是合法所得。市场上常见的资金来源解释方案有以下几种办法:1)房产出售;2)房产抵押;3)高管收入;4)股东分红或股东借款;5)亲属赠予。其中,通过房产抵押和出售是资金来源解释中最常见的办法,也可以是几种办法综合互补解释。而在本次的AAO公布案例中,就是用了最常见资金来源方式——出售房产。
“2013年以RMB518万元的价格出售的一处房地产获得了投资资金。 2000年8月,申请人配偶的前配偶以RMB1,126,287元人民币购买了该房产。根据2006年5月的离婚协议,申请人的配偶被授予该房产的所有权。申请人声称她的配偶使用他积累的就业收入支付了RMB346,287元的首付,并从银行贷款了RMB780,000元购买了该房产。申请人还声称她的配偶于2007年5月使用他积累的就业收入偿还了该贷款。2013年9月,申请人以518万元人民币出售了该房产....”
二、申请拒绝的背后原因
从本次AAO案例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申请人为了证明其具备支付房屋首付款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提交了工作收入证明和税单作为证据。然而,尽管这些证据在表面上看起来足够充分,但AAO仍然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对于非专业的观察者来说,这一点可能令人困惑。那么,为什么AAO会认为申请人的工作收入无法充分证明其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和贷款的资金来源呢?
结尾:
综上所述,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但由于这些证据在完整性、关联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AAO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公布的这一案例极具代表性,它清晰地反映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于资金来源的严格态度:资金不但要来源合法,而且其流动路径必须清晰、完整、无断层。在面临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专案人员一定要督促并协助申请人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并补充支持性证据。若无法做到证据链闭环,那么调整甚至放弃原来的资金来源方案或许是更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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