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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美国投资移民新政有什么特别要求?如何避坑?(上)_侨梁出国

 

美国EB5投资移民新政自去年6月公布以来,让正在经历寒冬的美国投资移民蒙上了些许迷人的光环。各种官方、非官方的小道消息满天飞,最近移民局官方公布的提案和政策动态更是频繁出台。经过认真研读和分析,个人觉得最近公布的一些新的政策或提案,出发点总体来说都是利好居多,但都经不起一层一层拨开来分析。

 
今天就想和大家深扒一下新政之下的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申请要求和利弊。首先需要声明一点,本人从业将近二十年,很清晰这个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投资移民项目。本次分享只是希望结合自己对这个移民类别的了解和实战经验,带着大家一起探讨和理性分析。以下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01

美国EB5投资移民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投资本金合法的要求:
1)资金来源合法;
2)换汇手续和资金出境路径清晰合法

 

EB5投资移民分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两种,而区域中心项目又可以细分为城市高失业项目、乡村投资项目和政府基建投资项目三种。由于直投项目的投资金额、运营风险和创造就业的风险更高,所以目前市场上推广的EB5项目基本都是区域中心的项目。自从2022年区域中心项目法案重新生效至2027年9月30日后,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金额也从50万美金调整到80万美元。

 

由于EB5投资移民的投资款必须要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同时还需要提供资金换汇手续和资金出境合法合规的证据链。整个资金来源解释和证据组合要求严谨,且必须清晰明了,这也是投资移民申请人全套申请材料中的最关键的环节。由于国情,很多申请人虽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完成投资,但在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解释和举证上面却遇到非常的困难。

 

在我们经手的大量案例中,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仅供参考:

 

A)最常见且有效的资金来源方式,是通过举证投资人名下的房产出售或抵押所得的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合法性的主要解释途径。因为房产的自然增值是实现投资款的合法积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这样的好处是只需要解释购买房屋的原始资金来源合法性就行了;

B)如果有相对完整的个人纳税记录,或比较规范的工资收入证明,那可以用工作收入累积来解释投资款;

C)如果父母名下购买的房产年代比较早,可以通过父母赠予等方式来解释资金来源和举证;

D)如果是使用企业股东分红或投资收入所得等资金来源解释方式,后续解释和举证的难度都会增加,且收到移民局RFE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解。因此,如何结合投资人的资产和收入情况,制定最有效的资金来源解释方案,是整个EB5投资申请能否快速取得成功的关键。

另外,由于国内资金出境依然受外汇监管的限制,所以如何合理合法的将投资款完成换汇和出境,也是整个投资移民申请的关键环节。由于这个话题不方便展开探讨分享,欢迎有需要的朋友,添加侨梁出国创始人的联系方式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02

申请人的背景良好要求

 

1)没有不良记录;2)没有敏感背景;

 

如果主申请人或家庭附属申请人有不良的记录,建议慎重考虑办理。这个不良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A)不能有刑事、民事判刑记录;

 

B)在过往的美国移民或非移民记录当中,正常的不符合条件的拒签没有关系,但被定性为欺诈或虚假陈述而拒签,对移民的影响是深远的。

 

C)持十年美签或者其他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有非法滞留或被CBP海关盘问并取消十年签证,收到三年或五年禁止入境禁令的。

 

按照美国移民法的规定,以上这三种情况,当事人一般是被禁止入境美国。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案例在USCIS阶段可能没什么问题,因为还没要求提供无犯罪公证书和背景调查。所以一般只需要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解释、转换汇以及投资款出境合法性方面的证明材料,还有项目的投资确认文件就符合要求了,而且I-526或者I-526E在移民局阶段获批问题也不大。
但案子到了NVC以及面谈阶段,则案子的一些不良记录或敏感背景,将会全面爆发出来。如果到了这个阶段因为申请人的不良记录所导致的拒签,按照项目方的投资协议上的常规要求,通常都是不会提前退还投资款。
也就是说,申请人将会面临移民申请被拒签,无法实现绿卡申请计划,而且投资款也要根据投资协议的要求,投资期满5年,且满足资金退出条件后才可以收回投资款。如果是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对于一个有海外定居需求的家庭来说就非常被动了。
有些朋友可能会问,不良记录不是说可以申请豁免吗?事实上,美国移民法的确有针对不良记录的移民受益人有机会申请豁免的规定,但是豁免并不是谁都有资格申请的。如果是亲属移民的类别,受益人还有可能通过递交豁免I-601的方式获得豁免批准,但作为EB5投资移民的申请人,一般都不具备申请I-601的前提条件。

 

小知识:I-601豁免获批前提条件

 

A)拥有合格亲属,即在美国有直系亲属拥有美国公民或者绿卡身份;
B)即使在美国有直系亲属拥有美国公民或者绿卡身份,但是当事人触犯的移民法的性质条款不一样,对合格亲属的关系的要求也会有很大的差别。

例如某些申请人在办理签证申请或出入境过程中被定性为虚假陈述或签证欺诈,其行为触犯了美国移民法212.(a).(6).(c)。类似这种情况,就算是移民受益人的亲生子女是美国公民或绿卡,都无法满足合格亲属的官方要求,在豁免申请中很可能会被拒绝。

 

在这里侨梁可以分享一个小策略:如果是配偶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有不良记录,但另外一方记录良好,则可以安排拥有良好记录的一方作为主申请人。等主申请人顺利获得绿卡了,再安排另一方启动NVC申请流程和面签流程。

 

这样的安排的目的是为后来者创造合格亲属的豁免条件,虽然拥有不良的记录的一方没办法同时获得移民身份,但如果有合格亲属的前提条件,豁免601的申请通常都能获得批准,并且最终获得移民身份。移民路上本就不是一片坦途,但迟到总好过没到。这样的安排策略,可以让一个家庭都实现出国梦的同时,也可以让家庭的投资移民计划实现价值最大化。
由于篇幅较长,今天就分享到这。下一篇,我们将和大家深扒一下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现状以及最新变化。还有作为移民行业的资深从业人士,我们在甄选合作项目的选项逻辑,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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